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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业务手册》202409 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业务的办理

《跨境金融业务手册》202409 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业务的办理摘要: 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为大家分享与银行外汇业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办理手册等相关信息。属于非官方账号,...

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为大家分享与银行外汇业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办理手册等相关信息。属于非官方账号,无盈利目的和行为,不搞培训和咨询业务。所发信息仅供参考。大家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一定要及时查阅相关文件和咨询当地监管部门。公众号转发的文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微信:983311817)删除。

二、国际收支

(一) 各类业务办理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 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问:相关业务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 2 号);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③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1 份;

②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 份(需加盖银行公章);

③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份;

④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1 份;

⑤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的说明材料 1 份;

⑥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1 份(需加盖银行公章)。

2.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问:相关业务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 2 号);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③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1 份;

②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份;

③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1 份;

④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份(加盖银行公章)。

3.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问:相关业务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 2 号);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③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 份;

②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1 份;

③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1 份;

④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1 份;

⑤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1 份。

4.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 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问:相关业务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 2 号);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③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 份;

②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 份(加盖银行公章)。

5.银行总行合作办理远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问:相关业务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 2 号);

② 《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汇发 〔2022〕15 号);

③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 1 份(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 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②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1 份(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③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1 份(范本中应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④上年度 4 个季度的外汇资产负债表 1 份。

6.银行总行合作办理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问:相关业务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 第 2 号);

② 《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汇发 〔2022〕15 号);

③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申请报告 1 份(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②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1 份(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③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1 份(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7.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问:相关业务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 号);

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 1 份;

②申请报告 1 份;

③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1 份;

④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1 份;

⑤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 准文件的复印件 1 份(加盖银行公章)。

8.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

问: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新办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

答:( 1 ) 办理依据: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 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 号);

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21 年第 1 号)。

(2) 提交材料:

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 1 份;

②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备案表原件 2 份;

③可行性报告和业务计划书原件 1 份;

④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管理制度原件 1 份。

(二)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问:“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适用于哪些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 处理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辖内银行以及通过辖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

本办法所称辖内银行,是指在****辖区内能够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问:什么情形下对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 措施?

答:根据 90 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逾期未申 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以 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

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行为:

( 1 )单笔超过申报时限(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七个工作日(含) 以上;

(2) 逾期未申报累计 6 笔(含)以上。

问:外汇局如何对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答:根据 90  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上报 的《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明细表》核实无误后,对应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不申 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机构版)》,并向辖内银行 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银行版)》。

问:“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久?

答:根据 90 号文,实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为一个月, 对在 一个月内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可延长其特殊处理措施期限直至申报主体履行申报义务。

问: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后, 申报主体和 经办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 90  号文,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 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 1 )经办银行应督促该机构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 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 款项的申报,但完成补报前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2)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逾期 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核实无误后,对其签发《逾期未申报 数据补报确认书》;

(4)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 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 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问: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如何 确认已解除特殊处理措施?

答:根据 90 号文,特殊处理措施期满, 并确认该申报主体 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机构版)》,解除对 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银行 版)》。

(转自:智汇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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